为了促进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师的岗位意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参照《兰州理工大学关于审定教师上岗资格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教师上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具备教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2.经过岗前培训,系统学习《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及学校有关教学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明确教师职责和文明公约等规定,了解教育科学基本理论和规律。
3.经一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一年以上的指导,有比较全面的培养方案和实施情况的记录记载。
4.系统地参加拟开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配合实验室人员指导教学实验等教学环节,且各方面表现良好。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还应结合科研工作或深入生产第一线进行实习,具备一定的专业实践能力。
5.掌握所开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熟悉教材、教学参考书及相关资料,并能熟练地使用教学仪器和设备。
6.写出拟开课程的全部讲稿、教案,预做课程全部习题和实验,并经指导教师审阅通过。
7.在系(部)进行由系(部)主任和相关教师参加的二次以上(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的试讲,经系(部)研究认为已具备讲授相关课程能力和基本素质。
二、教师上岗资格审批程序
1.上岗教师向所在系(部)提出教师资格上岗申请。
2.系(部)填报《兰州理工大学教师上岗开课资格审批表》,并附有岗前培训情况、培养方案及实施记录、辅助教学工作情况、讲稿、系(部)试讲情况记录、阅读教学参考书(资料)目录等材料。
3.经学院组织试讲合格,教学副院长审核批准,成为课程的主讲教师,方可安排课程主讲。
三、其它说明
1.第一次担任任课主讲,实行学院教学督导组跟踪督导。
2.督导成绩合格和学生评教达到中以上,正式为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否则,不能为此课程的主讲教师。
3.两次申请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再聘为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