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应根据本规定制订本学科的培养计划;博士生导师须根据此规定制订博士生的培养计划。
一、培养目标
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能力;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在科学或专门技术方面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二、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为3—6年,硕博连读生学习年限为4—6年,允许研究生休学1—2年用于工作或创业。3年基本学习年限期满未能完成论文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院(部)领导批准,并经研究生部备案后可延长学习期限。但本人提出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3年。到期仍不能完成者,按肄业对待。延长期间的有关一切费用由博士生本人及导师负责筹备。
三、课程学习
课程学习是博士生培养的必要阶段,博士生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一)开课方式
马克思主义理论、外语、数学等公共课程由研究生部组织学校有关教学部门统一开设并组织考试。
基础理论和专业类课程由所在院(部)组织开设、负责安排,报研究生部审核。开课与学习方式因学科特点、课程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讲授、辅导、自学讨论、报告等多种形式;每门课程必须在首次开课前10周指定任课教师,由任课教师负责制订出教学大纲、教学要求及考核的明确要求,经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批准,并在开课前2周内由任课教师以书面材料形式送交研究生部培养科存档。课程设置及内容的安排应注重实效。
(二)课程考试
博士研究生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考试。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个别课程也可以以读书报告或答辩的方式进行。
专业课程也可采用综合考试方式,需由本学科3~5位教授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
博士生所修课程按百分制或五级(优等、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评定成绩。
《现代科学和学科发展前沿》系列学术报告(也可以是博士生所在院(部)组织的学术讲座)要求每位博士生在提交论文前必须选听8讲以上。每听一讲,写一篇500字左右的小结,并经导师签字,学期末一并交所在院(部)研究生教学秘书保管;选听8讲以上、并经必要的审批程序后,送交研究生部培养科存档,计2学分。
四、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本学科博士生培养的法规,是制订培养方案的基本依据,培养方案应遵照学位条例及本规定有关要求制订。培养方案应对学科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及学分、科学研究及学位论文以及培养方式、时间分配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课程设置与学分分布
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各学科、专业博士生的最低学分应达到16学分。课程类型分为4大类。类型及学分分布如下:
1、现代科学技术革命与马克思主义:必修32学时,计2学分。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博士生应按规定时间学习学校统一开设的有关课程。
2、外国语:第一外国语为学位课,112学时,计3学分。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和听说能力。
博士生除必须按期通过第一外国语考试外,各专业应对博士生规定相应的外文文献阅读及写作要求。
第二外国语为选修课,80学时,计2学分。如硕士阶段已有二外成绩,经研究生部审查符合要求者,可予免修,但不计学分。
第一外国语不是英语者,第二外国语应选英语,且不能申请免修。
3、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为使博士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各学科、专业应重视博士生课程的开设;应尽量开设代表本学科水平、学科前沿成果和相关交叉学科知识的综合性课程,以及拓宽、加深专业基础的理论课程和实验课程。课程设置要注意解决好与硕士生课程的衔接与层次区分。
本类型课程共9学分。其中基础理论课(2门)5学分;专业课(2门)4学分。
4、选修课:《现代科学和学科发展前沿》系列学术报告(必修),2学分。相关或跨学科课程(也可选硕士生课程),不计学分。
(二)学分与取得时间
博士生应在第1~2学期取得课程学习内容的14个学分;系列学术报告的2个学分应在答辩前完成;学分的总体分布如下:
课程名称 |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
第一外国语 |
选修课 |
总计 |
学 分 |
2 |
9 |
3 |
2 |
16 |
各学科要切实注重博士生课程建设,积极开设高水平的博士生系列课程,严格考试。培养方案应对课程学习提出具体要求。
培养方案应对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对于创造性成果应有具体规定,同时要有把关措施。
培养方案由各学科、专业提出,院(部)主任组织学位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培养计划
在博士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导师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学科培养计划制订每个博士生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科学研究、论文选题等作出规定,并在第一学年末,指导博士生制订出论文工作计划。培养计划一式四份,研究生部、院(部)、导师和博士生各留存一份。
培养计划一般不得修改。如确因客观原因需变化改动,须经院(部)同意后方可修改,并报研究生部备案。院(部)应对培养计划执行情况按学期定期检查,并在每学期结束前的第二周作出年度检查的简要报告送研究生部备案。
每个博士点下属的研究方向应成立以博士生导师为主体的3~5人组成的博士生培养指导小组。小组成员资格必须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具有博士学位者优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成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并承担重要科研项目,具有指导博士生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思想作风,能作到教书育人。为促进学校与厂矿企业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若博士研究生论文工作需要,经本院(部)和研究生部同意,可从校内、外交叉学科(或其它研究方向)增聘一名具有高级职称者参加共同指导论文工作。对每个博士生采取指导教师负责制,提倡导师指导与博士生指导小组集体指导相结合;经导师申请,博士生指导小组审定,研究生部同意,可配备一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任副导师。
六、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
博士生进行科学研究并撰写学位论文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阶段。学位论文是衡量博士生培养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学位授予质量的综合体现。院(部)、院(部)领导和博士生指导教师都必须切实加强对论文工作的管理,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各学科专业指导教师应对论文选题、开题报告、论文进度、工作量、学术水平严格要求,尤其是对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应规定明确具体的要求,并制订相应的阶段检查、质量评估等措施加以保证。
(一)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
严格开题报告制度。开题报告对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和论文撰写工作的顺利进行有重要作用,院(部)及指导教师应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博士生应在第一学年末(至迟在第三学期末)按要求写出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包括:
论文选题的背景和依据、本学科及相关学科方面的最新成果、发展动态以及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意义,对本研究方向发展的作用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考文献不得少于100篇。
论文工作计划及可行性论证(包括加工、实验条件)、预期达到的目标等。
开题报告应按研究生部统一制订的表格格式填写(可使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两份, 院(部)与研究生部各留存一份。
开题报告须公开举行报告会,由本学科博士生指导小组及有关学者专家根据本研究方向、科研发展规划和研究生部制订的有关评审条款,作出具体的评价和修改意见;未通过者可在顺延的一学期内重做一次;重做仍不能通过者应终止培养,实施淘汰。
(二) 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范围包括政治思想、品德表现,学位课程的学习和科学研究能力等方面。中期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入学一学年后进行 (具体详见《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
(三) 论文时间、工作量
一般博士生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论文工作量应分别按上述要求安排,论文字数应在4~8万字左右,参考文献不得少于100篇。
(四)论文工作的检查
导师及博士生指导小组应切实履行对论文的指导、检查职责,并应每3~4个月进行阶段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可提出对博士生继续培养或淘汰的意见。对建议淘汰的博士生,应以书面报告的方式提出理由,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实施淘汰处理。
院(部)每年须对论文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时间一般应在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后每年5月份的第二周进行,并认真填写“兰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报告”,本报告分别由研究生、导师、院(部)和研究生部各存档一份。
(五) 学术报告制度
博士生培养过程中实行在二级学科范围内的学术报告制度,自入学后的第二学期开始,每学期进行1次,累计不得少于4次。博士生应针对研读学术著作情况、论文进展和取得的成果等做报告,进行学术交流并接受审查、征询对研究方向、研究方式及研究途径的修订意见。报告应有书面文稿。
报告会由博士生所在院(部)主持,同年级二级学科所覆盖专业的博士生必须参加。
(六)发表论文的要求
博士生在论文答辩前应有5篇以上(含5篇)公开发表或已被刊物接受的论文(待发表的须提交录用通知)。刊物级别要求: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SCI收录的期刊上或有两篇发表在EI收录的期刊上。在国际会议上发表1篇论文(被收入论文集),等同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发表论文时通讯地址和署名均须为兰州理工大学。
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2名,署名兰州理工大学)1项,或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3名)1项,相当于在S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七)预答辩制度
预答辩是导师及博士生指导小组对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在正式答辩之前的一次全面审核,一般应在正式答辩之前的两个月进行。由导师和指导小组成员组成预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内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预答辩一般不聘请校外专家参加,也不对论文进行校外同行专家的通信评议。
预答辩程序如下:
1、学位论文初稿完成后,经导师审阅认可,博士生提出预答辩申请,同时填写《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
2、博士生按学位论文答辩的正规方式进行报告及回答问题(可利用多媒体、投影胶片、幻灯、挂图等)。报告时间为40~60分钟。博士研究生要全面报告论文进展情况和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尤其要对论文中创新性成果方面的内容进行详细汇报和具体说明。
3、预答辩委员会成员要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所审核论文的创新性和学术水准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并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4、预答辩委员会采取评议方法做出通过预答辩、未通过预答辩或经修改后通过预答辩的决议。对有争议者,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学生所在院(部)要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研究生部。预答辩委员会应将评议意见填入《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
5、博士生应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论文经导师审阅签字后,方可提出正式答辩申请。
6、本次预答辩未通过者,应在六个月之内修改论文并按以上要求申请进行再次预答辩。
(八)答辩资格审查
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对论文质量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者不能提交答辩。博士学位论文须经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全面审查答辩资格、确认合格、并填写《博士学位论文申请评审表》后,才能送出评阅。评阅论文应在答辩前一个月送出。
(九) 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一般聘请5-7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博导不少于3人),其中3-5位是校外同行专家。评阅人名单由导师提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其中3位盲评专家由校学位办确定。评阅人名单应保密。博士生本人不得参与论文评阅环节。论文和评阅意见由答辩秘书直接送出和取回;盲评论文的相关环节由校学位办负责。评阅结果由答辩秘书及时反馈给研究生及其导师。
(十)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学术上的权威性,组成名单由导师提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办备案。答辩委员会由5-7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博导不少于3人),其中3-5位是校外同行专家。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答辩要求严格、公正。
(十一)论文综合评估
为检查评估博士论文质量,校、院(部)将选取部分论文进行综合评估。主要评估内容为论文的选题、作者掌握知识的深度和广度、论文的创造性、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等。对于校级优秀论文学校给予一定奖励,对获得国务院学位办公室百名优秀论文奖获奖的博士生,学校将给予重奖;经评估认为论文不符合要求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已授予学位的论文进行复议,必要时可撤消已授予的学位。
七、奖励和淘汰
(一)奖励
1、对于品学兼优的博士生按规定评定奖学金;
2、学校每年组织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被评为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者,学校可推荐参加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
3、做出创造性成果并使学校获得可观经济效益的优秀博士生,学校给予奖励。
(二)淘汰规定
1、博士生有一门必修课不及格,可给予一次重考机会,仍不能能通过者,将终止培养;
2、博士生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终止培养并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3、开题报告未通过、限期修改后仍不能通过者,终止培养;
4、因不能集中主要精力学习,并不能按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及论文工作,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造成不良影响者,终止培养;
5、表现不好,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6、论文达不到规定要求,不授予学位;评估发现不符合要求者,必要时可撤消已授予的学位;
7、本人因病或家庭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应作休学或退学处理。
八、管理工作
为促使博士生成长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确保培养质量,实行校、院(部)、指导小组三级管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一)学校职责
1、党委统一领导德育政治工作,日常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
2、负责博士生的全面管理,制订统一管理规章制度,由研究生部组织实施;
3、努力做好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建设,创造较好的育人条件和环境;
4、切实保证培养和学位授予的质量,由研究生部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订具体措施,加强质量评估;
5、日常管理及运行工作。
(二)院(部)职责
院(部)是博士生培养基础单位,应按学校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院(部)情况,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1、配合学校主动做好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建设规划工作,努力为导师创造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条件和育人环境;
2、组织制订本院(部)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组织本院(部)各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培养,督促检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实施;
3、注重课程建设,组织开设博士生课程;
4、加强过程管理,定期检查培养质量,切实把好课程及论文质量关;
5、配合学校具体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导师及博士生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配合学校做好博士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2、参与制订本学科博士生的培养计划,制订及审定博士生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情况;
3、教书育人,关心博士生的全面成长;
4、指导检查博士生课程学习,讲授博士生课程;
5、指导检查博士生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切实把好论文质量关;
6、根据有关规定和博士生的实际表现,有提出淘汰或终止培养的责任和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