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及原甘肃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审定省属高校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和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精神和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按需科学设岗,严格导师的遴选、培训、职责、权限及考核,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二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一、遴选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学术造诣深厚,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履职年限不低于三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原则上45岁以下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3.熟悉本领域研究工作的前沿情况,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水平,能独立提出及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获得受国内外同行重视的成果,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近5年内作为项目主要完成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第一;二等奖以上排名为前三名),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
(2) 作为第一作者,近三年来在国内核心刊物以及国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6篇以上的学术论文(含专著)。
4.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研究工作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现主持有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5.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并协助指导过博士生,且培养质量较好。主讲过一定工作量的研究生课程,能为博士生开设学科前沿的专业课。
二、遴选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正式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成果鉴定证书等的复印件。
2.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主要对其正在从事的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以及学术水平和指导博士生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评议。
3.校外专家通讯评审。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以不计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或以上(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由学校颁发聘书。
博士生指导教师实行动态选聘,学校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博士生指导教师,对已遴选为博士生指导教师者每三年考核一次。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一、遴选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有较高学术水平,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技术职称。原则上不再审批男57(女52)周岁以上的申请人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40岁以下者应具有硕士学位。
3.科研能力强、有从事科研工作的经历、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科研项目和充足的科研经费。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并能指导研究生的专业外语学习。
5.近二年来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的学术论文,或主编(含第一副主编)统编教材一部,或出版过学术专著一部,或获得过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为前三名)以上奖励。
6.熟悉本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能提出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已为研究生讲授过一门以上的本专业的课程,除新增学位点外,一般应有协助指导过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的经历。
二、遴选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表,并提交本人正式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成果鉴定证书等的复印件。
2.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导师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主要对其正在从事的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以及学术水平和指导硕士生能力等进行全面评议,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以不计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或以上(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4.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培训
第五条 培训目的
1.学习科学的指导方法,完善导师自身素质,提高培养研究生的能力;为培养出德才兼备、具有较高科学素质、勇于创新精神的优秀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础。
2.建立导师上岗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3.加强导师和学生及管理人员的沟通,解决导师在培养学生中遇到的问题;
4.加强规范管理,明确职责。
第六条 培训范围
1.目前在岗的研究生导师;
2.当年被校学位委员会新确立的研究生导师;
3.协助指导研究生并准备申请硕导的青年教师;
4.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
第七条 培训方式
每学年举办一次培训班。邀请校内及有关院校在研究生教育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导师进行讲座;导师相互交流、学习。
第八条 培训内容
1.研究生教育基本法规;
2.研究生教育国内外现状;
3.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经验交流;
4.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学习;
5.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大纲的研究与讨论。
第四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九条 导师应参与承担研究生招生命题、阅卷、复试、录取等工作。
第十条 导师应参与承担制定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和确定研究方向。
第十一条 承担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及培养计划规定的其它培养环节的实施。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
第十二条 鼓励研究生发表论文、参加学术活动,并引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学术发展动态。培养研究生高尚的科学品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学风。
第十三条 指导研究生做好选题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指导研究生填写选题报告,组织好开题报告会。
第十四条 把好论文质量关。导师有责任对研究生的论文进行认真审阅,并提出是否推荐答辩的意见;协助做好论文的评阅及答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总结鉴定及就业工作。
第十五条 全面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政治思想、道德修养、学习成绩、工作表现和出勤纪律等情况,积极培养优秀生,对不宜继续培养的学生应及时反映情况,以便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若因年龄、健康状况或出国研修等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导师有责任完成所带研究生转由其他导师指导的手续。
第五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权限
第十七条 已具备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导师,原则上可在我校所属的相关学科(专业)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八条 按学校有关规定,掌握和使用所带研究生的业务经费。
第十九条 研究生进入课题阶段,导师有批准一周病假的权限。
第二十条 研究生撰写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时导师可与研究生共同署名,但研究生署名须在前两名内。与研究生论文课题相关的科研项目进行鉴定时,导师应负责将该研究生列为该科研项目的参加人员。
第二十一条 导师有权利推荐副教授以上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人员协助本人指导研究生。
第六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及招生资格审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研究生指导教师每三年考核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招收研究生:
1.因年龄、身体健康状况或出国研修等原因目前暂不能担任指导教师者;
2.因选题不当、课题不稳定、连续两年无科研项目和经费者;
3.连续两届不按培养计划规定培养研究生或不按时制定培养计划者;
4.专业技术职务为正高者62岁、副高者57岁(女52岁)(特殊情况,经人事处同意返聘者仍可招生);
5.连续两年招不到研究生者;
6.对所指导的研究生不负责任,不能为人师表者;
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者,取消其招生资格。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聘请校外知名学者、专家作为我校各学科(专业)的兼
职导师。聘任办法参照本条例进行。
第三十条 在外校已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后调入我校的,可由本人提出上岗招收硕士研究生的申请,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