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学院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条例
为加强我院研究生教育教学及培养过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我院情况的研究生培养运作机制和质量保证及监督措施,根据《兰州理工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硕士研究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 对未修满课程学分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开题。
第二条 研究生在所属研究所(部)完成开题报告后,由各研究所(部)按研究生人数15%上报成绩最优者,定为优秀开题报告,在评定奖学金时优先考虑。同时,由各研究所(部)按研究生人数10%上报开题成绩最低者,在学院重作报告,由评审组专家无记名打分,成绩排后6位者记黄牌警告一次。
第三条 研究生在研究所(部)完成中期考核报告(研究进展)后,由各研究所(部)按研究生人数15%上报成绩最优者,中期考核定为院优秀,在评定奖学金及推选优秀学位论文时优先考虑。同时,由各研究所(部)按研究生人数10%上报成绩最低者,在学院重作报告,由评审组专家无记名打分,成绩排后6位者记黄牌警告一次。
第四条 记一次黄牌警告,不允许提前答辩,且论文答辩前须通过学院组织的预评审。记两次黄牌警告,推迟半年答辩,且论文答辩前须通过学院组织的预评审,并参加院级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条 研究生在研究所(部)完成论文答辩后,由各研究所(部)各上报1名成绩最低者,参加院级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外出实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需要外出实习的研究生必须预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实习单位盖章同意,导师签字确认,学院备案批准后,方可外出实习。不办手续私自外出者,不允许提前答辩,并且在学位论文通过学院组织的预评审后,方可参加院级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在核心期刊或核心期刊以上杂志以第一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导师),公开发表或录用一篇以上与课题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不允许一稿多投,一经发现存在一稿多投情况,学院将视其情节予以全院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存在抄袭现象者,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查实,将建议学校学位委员会取消学位授予资格,并在相关刊物上说明事实真相,本人承担由此而带来的一切后果。
第十条 学位论文盲审第一次未通过者,推迟半年答辩;第二次申请答辩一律盲审,盲审及其它发生的费用均由研究生本人承担,盲审通过后方能参加院级论文答辩,并要求导师回避。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提交正式答辩前应进行预答辩。预答辩由研究所(部)组织,要求至少在正式答辩前10天完成,未通过预答辩不允许参加正式答辩。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学位论文答后定稿制。根据《兰州理工大学学位论文撰写规范》中的相关格式要求,按盲审、外审和答辩专家所提意见认真修改后,经导师认可签字,方能形成最终学位论文。院学位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检查,若发现未修改或未按要求修改者,院学位委员会将不予上报其学位授予申请,并建议学校推迟授予学位。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至少提前15日提交答辩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学院在向学校上报学位申请材料前,院学位委员会将对有黄牌记录的研究生及答辩成绩较差者的相关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并无记名投票,未获得2/3以上通过票数者,不予上报学位申请。
第二章 博士研究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博士生应在入学后两年内按要求完成论文开题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可提交申请延期半年开题。
第十六条 博士生应完成学校规定的四次公开学术报告。学术报告可以围绕本人博士论文研究工作中所解决理论或技术问题进行,也可以是博士生在文献阅读科技文献过程中所掌握本学科领域内前沿性最新的学术问题。
公开学术报告由博士生提前5天提出申请,张贴公告,并在学院备案,学院根据情况派人检查,同时要求本学科和相近学科全体博士生、硕士研究生以及有关青年教师参加。
第十七条 学院学位委员会在每学期末对进入论文阶段工作的博士生集中进行检查,对博士生延期毕业申请逐一审核,着重审查其工作进展及下一阶段的计划措施,并进行当面寻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记黄牌警告一次,累计两次黄牌警告者,终止其培养:
(1)入学两年半,未完成论文开题报告;
(2)入学三年,未完成一次公开学术报告;
(3)入学满四年,学位论文未提交盲审;
第十八条 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初稿后,经导师审核认为论文符合要求的,应对学位论文进行预答辩。预答辩要求在论文送审前至少10天进行,博士生应根据预答辩中所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未通过预答辩者,不予提交论文送审。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指导研究生选修有关课程,引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学术发展动态。培养研究生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学风。
第二十条 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培养计划规定的其它培养环节的实施。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至少每周安排一天时间指导研究生,并督促其按计划完成论文工作,杜绝因研究生主观原因而延期毕业的现象。
第二十二条 每位导师每年至少在学科组为研究生举办一次自己研究方向的前沿讲座。
第二十三条 新任导师首届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全部参加盲审。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不能一次通过盲审的,该导师所指导的下一届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全部参加盲审。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存在一稿多投现象的,其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和学位论文存在抄袭现象,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查实,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学院将通报批评,停止招生一年,扣除该生学习期间所有的指导工作量,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应全面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政治思想、道德修养、学习成绩、工作表现和出勤纪律等情况,对不宜继续培养的学生应及时反映情况,以便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机电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机电工程学院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