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把高质量发展党员和充分发挥党员作用结合起来。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补充标准。
一.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与培养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要求进步并向党组织靠拢,年满十八周岁,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定期向党组织书面思想汇报每学期至少1次。
2.本人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入党动机端正,能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在班级前30%(毕业班可放宽至前40%);
4.积极参加校、院团学活动及班级工作,工作敬业踏实、积极肯干,表现突出,成绩优秀。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者优先考虑;
5.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作风正派,团结同学,为人诚实守信,具有较好的协作精神,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能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6.在日常学习、生活、工作中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校纪校规,进校以来没有受过警告以上处分。如果受过警告以上处分,在一至二年内确有非常显著进步的,可予考虑;
7.确定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须经本人申请,团组织推荐,“推优”通过率90%以上;
二. 发展对象的接收和考察
1.政治立场坚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
2.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参加过党校学校学习并取得合格证书一年以上;
3.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良,且近一年来无不及格现象,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在班级前10名,或平均学分绩在85分以上(毕业班可放宽至15名,平均学分绩在80分以上);
4.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公益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遵守校规校级,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能起到模范作用。在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能积极带动班级后进同学学习进步,并取得明显效果。
5. 优秀团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校园科技文化活动的积极分子,在德才兼备的前提下,应进行重点培养和推荐。
6. 获国家、省级表彰的先进个人;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及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全国、省级各类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国家、省、市、校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优先推荐。
三. 预备期满转正的党员考察与培养
1. 严格按照《中共兰州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规程》第六章第二十七条之三十四条执行;
2. 成为预备党员期间能主动发挥作用,严格要求自己,积极承担义务和责任。除了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外,还积极参与机电工程学院“党建四个一”工程,带动宿舍同学共创“党员示范宿舍”,取得预期效果。
3. 预备期间,无补考,无违纪,学习成绩优秀,无明显退步。
4. 对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需延长考察期半年或一年:
a. 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思想作风等方面表现消极,出现较为严重的缺点,不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
b. 入党后学习上不求上进,学习成绩退步明显,预备期满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排名在班级十五名以后,或平均学分绩低于80分的;
c. 入党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或各项活动,不执行党内决定的;
d. 预备期内,违反校纪校规或犯有严重错误的。
5.支部大会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决议以前,应形成书面材料,报学生党总支讨论,学院党委审批后,召开支部大会正式作出处理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