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须向党支部递交书面转正申请,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内各方面的表现,党支部审查,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在预备期满按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是否同意预备党员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2)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应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者,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少于半年,不多于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3)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未满,党员关系发生变动的,应将其预备党员考察情况及时转交给新单位,由新单位党组织继续相关考察工作,预备期满由新单位组织讨论其转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