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紧紧围绕育人中心任务和学校教育、改革、发展大局,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优秀的建设者、可靠的接班人和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为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实现党的基本路线服务。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始终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早播种、早选苗、早培养”和“重在培养、主动建设、积极推进”的工作思路,坚持把保证质量的要求贯穿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坚持把优秀大学生、研究生和教学科研生产服务一线的中青年教师作为发展党员工作重点。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均衡发展,适度增长”的原则,坚持做到:有领导、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正确处理“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发展与管理”、“标准与程序 ”以及“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之间关系。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上,使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章 入党申请人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组织应从新生入学起,以班、团主题活动的形式对全体新生(包括研究生、本专科生)中的共青团员进行“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教育,并通过党建咨询、个别谈心、党章学习等活动,宣传党的基本知识,使他们了解高校党组织的情况,了解入党程序,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启发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在入校前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新生,所在党组织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并要求尚未被确定为积极分子且申请入党超过一年的学生重新提交入党申请。所在党组织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包括材料接转),积极主动地与原就读学校(或原工作单位)取得联系,及时掌握新生入党积极分子在原培养单位的表现情况,其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六条 党组织应及时掌握留校任教或进校任教的中、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状况,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要做到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引导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对于在学习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或进校工作前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所在党组织要及时关心和鼓励,抓紧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做好材料接转等工作,防止出现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在流动中流失的情况。
第七条 入党申请书是申请入党人向党组织表达入党愿望的必要形式,凡申请入党的人应当主动向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一般如下:
(1) 标题:《入党申请书》
(2) 称谓:“敬爱的党组织”
(3) 正文主要包括: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申请人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情况;申请人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4) 结尾一般写“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或“请党组织看我的实际行动”。正文结束后,加“此致,敬礼”结束全文。
(5) 申请书的最后要署名并注明申请日期(年月日)。
为使党组织对申请人全面了解,申请人还须另附一份材料,如实写清个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主要奖惩情况等。
第八条 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找其谈话。谈话要肯定其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的选择,鼓励其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实际行动接受党组织的考验,为其指出努力方向,并向其介绍入党必须经过的基本程序。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第九条 经组织考察,入党申请人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条件:
⑴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⑵ 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奉献精神,能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工作、学习及各项集体活动表现好;
⑶ 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入党动机端正,决心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⑷ 品德修养好,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较好的影响和威信。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程序
⑴ 经党小组(共青团员在团组织推优的基础上)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提出入党积 极分子推荐名单,报党支部;
⑵ 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对党小组提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名单经审查同意,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报学院党委(以下简称分党委)、各党总支备案(直属党支部自行备案);
⑶ 各分党委、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学期初两周内汇总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⑷ 所在党支部应及时与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谈话,明确对入党积极分子在考察期的要求;教育其正确对待党组织的考察,以实际行动表明自己对党组织和党的事业的忠诚,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指导其严肃、认真地填写好《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个人应该填写的栏目,其他栏目由党支部填写。
第十一条 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二名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及时开展培养联系工作。培养联系人应当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的比较好的党员担任。
培养联系人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⑴ 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上进,端正入党动机;
⑵ 培养联系人每个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一次写实性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入党动机、工作学习及其他表现等情况。特别要注意从动态的角度,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在上述这些方面的变化和进步。考察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例如直接听取入党积极分子汇报、听取群众意见和反映等;
⑶ 每次考察后,培养联系人都要及时将考察结果(包括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形成文字,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相关栏目内,并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⑷ 在入党积极分子符合入党条件时,向党小组、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要求入党积极分子主动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有利于党组织加深了解和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教育,同时也是培养入党积极分子严格组织观念和对党忠诚老实地重要途径。思想汇报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⑴ 对党的认识和对国内外重大事件的看法及态度;
⑵ 在党组织教育培养下,思想演变的过程,其中主要是对入党动机和理想信念问题的认识过程;
⑶ 参加重要活动、学习重要文章后,心得体会及认识;
⑷ 思想上、工作上、学习上的进步和尚存在的不足,及努力方向。
第十三条 学校党校、各分党校每学期应举办培训班,有计划地分批选送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培训。培训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为主要内容,重点进行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党员权利与义务和党的纪律等教育,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加强党性锻炼。培训结束时要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兰州理工大学党校《结业证书》。没有通过党校培训的,不予吸收入党。
第十四条 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要通过对工作、学习、班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专业学习)态度和业绩、入党动机和群众观念。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作一次写实性的考察,在认真分析其优缺点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培养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每年11月底之前,党支部应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排摸,及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继续培养考察或不再列入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意见,并按学校党员发展规划,制订下一年度发展计划,并将拟发展名单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名单应包括姓名、出生年月、申请入党日期、确定为积极分子时间等事项)。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入党,一般应是共青团员,发展团员入党一般要经过团组织的推荐。团组织应把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的工作列入经常性议事日程。主要程序如下:
⑴ 团支部召开团员会议,介绍申请入党团员的表现情况,经团员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后,提出推荐对象,并报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审核;
⑵ 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在认真考察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共青团“推优”对象审核表》报所在党支部;
⑶ 所在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团组织“推优”的对象,并将党支部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分团委(团总支)。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审核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各方面表现突出,可列为发展对象。党支部 确定发展对象,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培养联系人提出可否列为发展对象意见;
2、学生应经共青团“推优”;
3、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
4、党支部考察并提交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
5、党支部决定列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应坚持程序,体现规范。对没能被列为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需要继续培养提高的,在下一次确定发展对象时,应重点考察其原来不足的方面。
第十七条 党支部应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综合考察材料整理齐全后,报分党委、党总支预审(下设学生党总支的分党委,可由学生党总支或组织员负责预审),并由有党员发展审批权的党总支、分党委审查确定。
直属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及全校中层干部和副高职称以上的发展对象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并确定。
预审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团组织“推优”材料、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第十八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主要审查发展对象以下内容:
(1)本人的历史情况;
(2)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水平和政治态度;
(3)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
(4)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方式包括:
(1)查阅档案;
(2)与发展对象进行个别谈话;
(3)找有关单位或人员了解;
(4)进行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和外调。政审可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期间穿插进行。
第十九条 对于未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各类学历教育学生和来校应聘职工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培养、教育、考察工作上应坚持同样的标准和要求;符合条件者,同样可列为发展对象,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入党手续。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符合党员发展条件的发展对象,由党支部为其履行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手续。发展对象必须在党支部或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认真严肃,忠诚老实地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⑴ 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政治觉悟、成长经历、入党动机、工作学习等表现及其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⑵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说明党员的条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⑶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情况;
⑷ 当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负责对其教育帮助。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培养考察材料以及有关情况进行具体的审查,经集体讨论,确认入党对象已符合党员条件、且手续完备,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保证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因故不能出席支部大会的正式党员,事先提出书面委托意见的,应作为有效票进行统计。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 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
(2) 两名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入党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明确意见;
(3) 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入党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
(4) 与会党员要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发表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
(5) 支部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可做出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6) 入党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和表决结果表明自己的态度。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及以上入党对象时,必须按规定逐个讨论和表决。
如果发展对象经支部大会表决,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其《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由党支部保存,并要注意切实做好发展对象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在报送上级党组织审批前,应当本着“扩大民主、加强监督、保证质量”的精神,实行公示。公示由分党委、有审批权的党总支负责进行,公示结束后应填写《发展党员公示说明》。在公示过程中,凡反映情况的,所在党组织都应当进一步调查了解,凡署名反映情况的,对了解的情况应予以回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授权分党委、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总支审批接收新党员。学校党委和分党委、具有审批权的党总支,在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党委组织员、总支委员或指派专人同入党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帮助入党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同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一步审查;要将谈话的主要内容、主要看法以及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有关栏目内,并向党组织汇报。
谈话的内容要求:
⑴ 首先要求入党对象结合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谈自己对党的认识,以主要了解其入党动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和对一些重大政治事件的看法等;
⑵ 要求入党对象正确评价自己,肯定优点,明确不足,表明态度;
⑶ 有针对性地对入党对象进行教育,提出明确的要求,给予鼓励。
第二十六条 各分党委和具有审批权的党总支,对党支部报批的预备党员,应当及时审批并张榜公布。经审批同意,预备党员预备期自党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当进行复议,并再次上报审批。经复议并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预备期自支部大会复议之日算起。超过半年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为入党对象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即: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重新召开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分党委或具有审批权的党总支批准。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入党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分党委、各二级单位党总支应安排专人约其谈话(直属党支部与校党委组织部协商确定指派专人谈话),提出预备期的进一步要求;并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开始正式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应加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教育和考察:
(1)适时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2)预备党员至少每半年向党支部作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3)入党介绍人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及时将考察结果形成文字材料;
(4)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的写实性考察,可结合开展党员民主评议进行,切实抓好预备党员的考察,把好预备党员转正关。
第二十八条 在批准接收预备党员后应适时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入党宣誓仪式应由学校党委或分党委(党总支)组织举行。宣誓会场必须按规定悬挂党旗和“入党宣誓大会”横标,应明确领誓人和监誓人。
入党宣誓的程序是:
(1) 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开始,唱(奏)《国际歌》;
(2) 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
(3) 宣誓:宣誓人列队,面对党旗,举右手握拳过肩,在领誓人领读下,宣读誓词。当领誓人读“宣誓人”后,宣誓人按照排列顺序,逐个报自己的姓名。如果参加宣誓的人数较多,也可齐声各自报自己的姓名;
(4) 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发言;
(5) 应邀出席入党宣誓仪式的老党员、优秀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
(6) 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7) 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结束。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预备期满,应主动向党组织递交转正申请书,全面汇报本人在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等方面情况,特别要注明针对入党审批大会上指出缺点的改正情况,并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要根据预备党员本人的申请、党小组的意见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以及在预备期期间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的情况,及时讨论并做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对于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对预备期己满,本人未及时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支部要及时提醒他提出转正申请。对经党组织提醒后,仍不提出申请或本人提出不愿转正的,经党组织核实,确属不愿意继续成为党员的,经支部大会讨论,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和发挥党员作用情况;
(2)党小组或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表现情况;
(3)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教育考察情况;
(4) 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第三十二条 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处理决议只能做出一次。延长预备期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但本人有决心改正、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入党时存在某种缺点,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一些比较严重的缺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比较一般,不能在群众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
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基层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党支部做出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支部大会在做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应形成书面材料,逐级报至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形成一致意见后,召开支部大会正式做出处理决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和分党委、具有审批权的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及时审批。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讨论审批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转正对象进行复议,并再次上报审批;超过半年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为转正对象重新办理转正手续。
预备党员经审批同意转为正式党员,其转正的时间应从党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超过三个月审批的,应从支部大会复议之日算起;超过半年审批的,应从党支部为其重新办理转正手续之日算起。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党组织,所在党支部负责人应与被批准转正的党员本人谈话,进行勉励并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未批准入党的积极分子和尚未转正的预备党员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所在党组织应负责做好“组织鉴定”,并将鉴定随同其他入党材料一并转往调入单位党组织。组织鉴定一般要反映以下内容:一是政治觉悟、思想素质和发挥党员作用情况;二是专业学习、业务实绩和群众基础等情况;三是组织纪律观念和岗位奉献精神。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要加强对应届毕业班学生党员的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即将毕业离校的学生党员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应届毕业的学生党员因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应坚决杜绝违反党章和各项制度规定吸收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对于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纪行为,党委组织部应会同纪检部门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在接收转入党员组织关系和入党材料时,应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审查工作,并按照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对于入党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商请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补齐有关材料;对于确因不熟悉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而造成入党手续不完备的,应敦促原单位党组织按规定补办手续;对于无法补齐材料或无法补办手续的,由现所在基层党组织进行复议和审核,并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八条 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或严重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入党的,其预备党员资格不予承认。处理的程序是:
(1) 在学校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由基层党组织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 与原批准接收党员的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联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由中共兰州理工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共甘肃工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过去其他有关规定或办法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