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府转发的《甘肃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甘教发2005[35]号)及《甘肃省省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实行的助学贷款,是指由省财政贴息,由工商银行经办、用于帮助我校已取得学籍的且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用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费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为用好、管好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成立“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其职责是: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负责学生助学贷款的汇总并上报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贴息额度的初审;负责学生助学贷款名单的下发;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回收;负责协助、配合经办银行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条 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及申请办法、审批程序:
一、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
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⒊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⒋学习刻苦,品德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⒌家庭确有经济困难的,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要的基本费用(主要指学费);
⒍经介绍人、见证人推荐;
⒎承诺向经办银行及时提供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以后的有关情况;
⒏在经办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⒐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贷款金额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由学校依据学费标准与经办银行共同确定。
三、贷款的申请办法和审批程序:
⒈贷款学生需填写《助学贷款申请表》;
⒉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所在班经过核查、筛选将推荐名单提交所在学院,学院经过审查、筛选按后,由各学院学生辅导员、学生班主任做见证人,将《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其他资料上报校办公室;
⒊办公室在汇总各学院推荐的学生个人材料后,报经办银行审核、审批;
⒋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办公室,由学校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⒌经办银行对收到借款学生办妥的借款手续审查无误后,根据贷款审批程序予以审批,对审批后的贷款填制放款通知书,通知办公室;
⒍学校为学生采取一次申请,经办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办理助学贷款。
第五条 学生在申请个人助学贷款的同时,应出具有以下证明材料。
⒈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⒉本人的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⒊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书;
⒋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⒌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⒍借款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并支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书面证明文件;
⒎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贷款的发放。经办银行审批的学生助学贷款,采用直接划拨到学校相关银行帐号的方式。待学校收到后,学校财务处依据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名单,开具贷款学生个人学费收据交办公室下发给贷款学生。并据此确认学生贷款。
第七条 对在校大学生发放的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和学院为学生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介绍人由办公室负责,其职责是:
⒈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并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成绩单、学费证明、推荐信上签章;
⒉审核、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⒊统一召集借款人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⒋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⒌建立和管理借款人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见证人由各学院学生工作专职干部(辅导员)和学生班级班主任承担,不必为申请贷款学生提供担保,见证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⒈协助介绍人、贷款人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如借款人的家庭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以及借款人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⒉向介绍人出具学生的成绩单;
⒊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成绩单、学生证明上签章;
⒋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之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毕业去向、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等情况;
⒌督促借款人履行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
⒍协助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进行催收、追索。
介绍人、见证人核实借款人的情况后,如实、完整地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有关内容,并签署意见。见证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⒈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⒉本人工作证及复印件;
⒊所在单位证明文件;
⒋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分批次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具体时间及金额依据经办银行的通知向各学院下发贷款,各学院负责向校管理小组上报学生个人贷款申请。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贷款工作具体实施中,由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指借款学生第一笔国家助学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国家助学贷款发放中止日的当月月底)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学生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贷款全部还清日止)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当借款学生因各种原因,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一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本校学位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审查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财政贴息。
第十二条 贷款的偿还。学生毕业后,依据经办银行的《还款详细计划书》的要求,按季足够将贷款本息存入结算账户内,委托银行按时收本息。学生毕业前如不能还清贷款本息,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变更贷款合同,在办理相应手续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毕业手续。
对于以信用方式取得贷款的学生,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毕业时由学校暂时缓发“毕业证”和“学位证”,待还清贷款之后,由经办银行出具证明,再将“毕业证”和“学位证”交学生领取。
学生毕业时,如所在单位同意为学生清还贷款本息,经银行确认收回贷款并出具证明后,学校将学生“毕业证”和“学位证”及人事档案交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如尚未偿还贷款本息,办公室将学生贷款情况通知书放入学生人事档案,使用人单位了解学生在校贷款及偿还情况。
第十四条 学生在借贷期间,退学、开除、死亡、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由经办银行出具证明后,学校方可办理转学、退学等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 如贷款学生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等违约行为,经办银行有权上公布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并将违约学生信息载入全国金融机构征信系统,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同时,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贷款的管理。
⒈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
⒉在经办银行确定贷款后,办公室将名单下发各学院并由各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⒊各学院每学期开学后,应将贷款学生的情况(就业、读研、转学、转系、退学、开除、休学、留降级、死亡、出国留学或定居等)等情况上报办公室;
⒋各学院应加强贷款学生的教育工作,使其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认真履行责任;
⒌各学院应积极配合办公室,做好学生贷款的审核、管理、统计等工作;
⒍认真完成办公室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贷款管理小组解释,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