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理工机电院研究生导师招生名额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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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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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理工机电院发[2015] 17  

 

关于机电工程学院研究生导师招生名额分配办法(试行)    

院属各部门:    

《机电工程学院研究生导师招生名额分配办法》(试行)经征求学院全体导师意见,并于201577日机电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请遵照执行。  

 

 

 

 

                                                机电工程学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附件:机电工程学院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抄报(送):研究生院  

附件:    

机电工程学院研究生导师招生名额分配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机电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名额分配与师生双向选择管理制度,加强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导师教书育人和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兰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和管理办法》和《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暂行办法》的相关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名额分配原则  

在符合学校招生基本条件情况下,结合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需要,遵循师生双向选择原则的基础上,依据各研究生导师发表论文及承担科研项目的实际情况,向发表高水平论文和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重大横向合作项目以及科研成果显著的导师倾斜。  

每位导师最多只能在2个一级学科内招收硕士研究生,新增硕士生导师第一年限招1名硕士研究生。  

为了加快新引进青年博士学位教师成长,青年博士学位教师可向学院申请指导1名硕士研究生,该生挂在团队其他指导教师名下,不占该指导教师招生名额。  

二、招生名额指标分配办法    

1.基本名额    

对于具备当年招生资格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按照下列指标数设定基本名额(导师紧缺专业的基本名额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招生情况讨论确定)指标:  

1)非兼职博士生导师                           3/年;  

2)指导过一届及以上硕士研究生的非兼职导师     2/年;  

3)上述1)、2)类之外的导师                   1/年。  

2.增招名额  

根据硕士研究生导师具备的培养条件和指导研究生的情况,符合以下条件的导师可以向学院申请增招名额(仅适用于非新增导师的本院教师),每个条件可申请增加招生1名,但每个导师的增招名额最多为2名。申请增招名额的条件为:  

1)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非延期项目);  

2)省部级一般科研项目负责人(项目立项当年),或国家级科研项目前2名参加者(项目立项三年内),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第1名参加者(项目立项两年内);  

3) 上一年度单项进款20万元以上横向开发类项目负责人(且本人在该项目中分配经费≥10万元),或上一年度累积科研进款(开发类项目和纵向项目)经费≥15万元者;  

4) 上一年度单项进款100万元以上横向工程类项目负责人(且本人在该项目中分配经费≥50万元),或上一年度工程类项目累积科研进款经费≥75万元者(限专业型);  

5)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发明奖(排名前5位)者、或省部级科技一等奖(排名前4位)者、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奖(排名前3位)者、或省部级科技三等奖(排名前2位)者、或厅级科技奖项目负责人;  

6)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上一年度发表EISCI收录期刊论文数(导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1篇者;  

7)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上一年度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并宣读论文≥1人次;  

8)上一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排名第1位)≥2件者;  

9)上一年度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一)指导本院研究生参加科技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10)上两个年度年终考核科研业绩分的平均值排所有导师的前10%者。  

3.说明    

招生名额=基本名额+增招名额。  

三、减招措施  

下列情况中,每出现一次则从招生名额中直接减去1名。  

1)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各级抽检中,有一位专家判定为不及格;  

2)当年指导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有学位论文盲审不通过者;  

3上两个年度考核科研业绩分的平均值排所有导师的后10%者。  

四、招生名额确立    

经学院审核后的上一年度个人年度考核表中所填数据为依据,结合学院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每年3核定每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招生名额,核定后的名额在学院公示3天,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确立。  

五、说明    

针对特殊情况,学院可在指导名额分配上作适当调整。  

本办法经机电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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